《攀枝花市城市公共交通車乘坐管理辦法》(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35號)于2000年10月15日發(fā)布實施至今,部份條款已不適應社會和經(jīng)濟發(fā)展的需求,為切實保障乘客和公交客運企業(yè)的合法權益,我局根據(jù)相關法規(guī)和文件精神,結合攀枝花市實際,對《攀枝花市城市公共交通車乘坐管理辦法》進行了修訂,現(xiàn)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請各相關企事業(yè)單位、廣大市民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。意見和建議請于2019年12月3日24:00時前發(fā)送至QQ郵箱:545096024。聯(lián)系人:姜義軍,電話:0812-3326890。
注:《攀枝花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對<攀枝花市城市公共交通車乘坐管理辦法>修改說明》請在市交通運輸局、公交總公司官網(wǎng)下載。
附件:攀枝花市城市公共交通車乘坐管理辦法(修訂稿)
攀枝花市交通運輸局
2019年11月4日
攀枝花市城市公共汽車乘坐管理辦法
(修訂稿)
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,維護乘車秩序、保障乘客乘坐安全,根據(jù)國家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汽車是指在城市中供公眾乘用,由公交客運企業(yè)開行的公共汽車。
凡乘坐城市公共汽車的乘客,必須遵守本辦法。
第三條 乘坐城市公共汽車的乘客應當遵守社會公德,講究文明禮貌,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,共同維護乘車秩序。
第四條 城市交通行業(yè)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公共汽車的管理工作。
第五條 乘客必須遵守下列乘坐規(guī)定:
(一)乘客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引導,乘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,不準在車行道上候車,待車停穩(wěn)后先下后上,依次登乘,不準強行上下、不得擁擠,不得翻越柵欄、搶上、爬窗、攔車、吊車、跳車;自覺遵守前門上、后門下的乘車秩序;
(二)赤膊者、醉酒者、無人陪護的行動不便者、無人監(jiān)護的精神病患者及無成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不得乘車;
(三)老、幼、病、殘、孕婦及懷抱嬰兒者優(yōu)先上車,其他乘客應主動給他們讓座;倡導持各類免費乘車卡人員錯峰出行;
(四)乘車時,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,不準躺臥、站立、蹬踏座椅、堆物占位;不準打鬧、斗毆、不準自行開、關車門,不準損壞車輛設備、設施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車輛行駛、?亢统丝桶踩男袨;禁止跳車、撐傘等危及安全的行為;
(五)車廂內禁止吸煙、隨地吐痰、兜售商品和散發(fā)廣告,嚴禁在車廂內或者向車窗外扔擲雜物、垃圾;
(六)在車輛運行中,不得隨意走動,不準進入駕駛部位和其他有礙安全部位,不準妨礙駕駛員正常操作;
(七)車輛因故不能繼續(xù)運行時,應當服從司乘人員的安排或者換乘其他車輛;
(八)不得侮辱、刁難司乘人員及其他公交工作人員。
(九)不得在車上飲食、飲酒。嚴禁在車內乞討、賣藝及其他影響車內清潔衛(wèi)生的行為。
(十)嚴禁攜帶犬只等寵物(盲人攜帶的導盲犬除外)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共安全、衛(wèi)生的動物乘車;
(十一) 嚴禁攜帶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易腐蝕等違禁物品以及有礙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車;
(十二)乘客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安全檢查。對于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涉嫌攜帶違禁物品強行乘車的乘客,工作人員應當制止其乘車,制止無效的,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;
(十三) 乘客攜帶的物品,應當妥善保管,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。
第六條 乘客必須遵守下列票務管理規(guī)定:
(一)乘車時,應主動按規(guī)定支付車費。乘坐無人售票車或分段計價無人售票車的乘客,應自備零鈔,不設找補,展開錢幣,按規(guī)定票價自覺投幣入箱;
使用各類乘車卡或移動支付乘坐分段計價無人售票車的乘客,上車時,須立即刷卡、掃碼,不得延遲;下車時,到站刷卡、掃碼,不得提前; 需要票證進行報銷的,在取票處自行撕取報銷憑證;
(二)持免費乘車卡(證)乘車時,按相關規(guī)定刷卡或出示,接受和配合工作人員查驗;不配合或拒絕工作人員查驗卡(證)的,按未購票處理;
(三)到達票額規(guī)定的站點或者終點站后,應立即下車離開。越站乘坐或者隨車返乘,須支付相應票款;不得妨礙乘車秩序;
(四)身高130厘米(含130厘米)以上的兒童必須購票。每一乘客可以免費攜帶一名身高不足130厘米的學齡前兒童乘坐車,超過一名的按超過人數(shù)購票;學生乘坐公共汽車時,須按規(guī)定購票;
(五)公交客運企業(yè)按規(guī)定為優(yōu)待對象辦理免費乘車卡,并提供乘車服務。
免費乘車卡持卡人須按公交客運企業(yè)規(guī)定的時間,憑相關有效證件進行年審,未經(jīng)年審不予使用;
(六) 盲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等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免費人群,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公共汽車,不能出示有效證件的,公交客運企業(yè)司乘人員或工作人員有權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車費;
(七)盲人和其他重度殘疾(一級、二級)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車時,須主動告知司乘人員是否有陪護人員同乘,隨行的一名陪護人員可免費乘坐同車次公共汽車;
(八)各類乘車卡不能正常使用時,須用其他方式主動支付車費;
(九)車費支付后,不予退款;
(十)每一乘客可以免費攜帶重量不超過10公斤的行李,超過重量的應購同程票1張;攜帶其他物品占據(jù)一人站立面積與空間的,應購同程票2張。
第七條 乘客在車內拾到其他乘客物品,應主動交司乘人員或站勤人員處理。
乘客在車內遺失物品,可向司乘人員求助。乘客認領遺失物品時,須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。
第八條 各類免費乘車卡(證)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轉借。冒用、偽造、涂改免費乘車卡(證)乘車的,司乘人員應立即沒收所持乘車卡(證),由經(jīng)營城市公共汽車的單位按相關規(guī)定進行處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移交公安機關,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,不支付車費、投假幣或投幣不足、越站乘坐的乘客,由經(jīng)營城市公共汽車的單位按本次車全程票價給予5倍以下的補票處理。拒不配合的,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。
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,造成公共交通設備、設施損壞或者乘客、司乘人員財物損失、人身傷害的,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,并由責任者據(jù)實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。構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。
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,不聽勸阻,無理取鬧、擾亂公共交通秩序,危害行車安全和其他生命財產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二條 司乘人員應當遵守職業(yè)道德,講究文明禮貌搞好優(yōu)質服務。乘客對司乘人員違反工作職責和違法的行為有權舉報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